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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05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修改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3年12月25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3年12月25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6年12月24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9年11月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的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山东部队代表的选举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三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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