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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2005修订)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1月25日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5年10月26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应当支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建立业主名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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