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省级综合督导评估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6]20号 2006年2月2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县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巩固和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动基础教育以及县域内各类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2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省级综合性督导评估(以下简称“督导评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评估的范围
督导评估的范围是全省所有县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对象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从2006年起,用5年时间分期分批完成对全省所有县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具体时间和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另行通知。
二、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28号)以及省教育厅印发的《江西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赣教督字〔2005〕5号)所确定的有关工作事项。
三、督导评估的基本方法和程序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省级督导评估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进行,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省级督导评估在各县(市、区)自评、设区市复查的基础上,组织由省督学和省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省级督导评估组,对各县(市、区)教育工作的自评和设区市复查结果进行核查和评价。
四、督导评估的结果认定与应用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省级督导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向全省公布,同时抄报省人民政府、国家教育督导团、省委组织部和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建立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激励机制。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年度评选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的重要依据和对县级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评估结束后,省政府对当年获得优秀等次的前三名,授予“江西省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称号,并颁发奖金;对不合格等次和问题较多的县(市、区)将跟踪督导,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