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上市公司做大主业,增强持续发展能力
5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创新资本运作模式。上市公司要本着对股民、社会、企业负责的精神,围绕优化结构,做大主业,提高核心竞争力,以效益为中心,募集的资金要优先用于发展高新技术、新产品及低成本资产重组和实力扩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引导上市公司用好募股资金,将重点项目、优势项目优先推荐给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一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重要项目列入省重点工程。
鼓励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投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产业,对投资国家、省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按规定给予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出口退税等支持。对募股资金投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优先享受技改贷款贴息。支持发展势头好、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积极探索定向增发新股、定向增发可转换债券等新途径再融资。鼓励和支持主业突出、竞争优势明显、融资能力强的上市公司,进行资源整合和资产重组,推动以资本为纽带的强强联合和低成本扩张。鼓励控股上市公司的企业集团通过换股并购形式实现整体上市。对运作规范、具有发展潜力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在不良资产核销、土地资产处置、非经营性资产剥离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支持上市公司建立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机构,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进上市公司技术和产业升级。支持上市公司与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集团合作合资、嫁接改造,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名牌产品,进一步增强发展实力。
四、化解风险,推进上市公司实行资产重组
6制定高风险上市公司重组规划,分类推进重组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经济发展战略和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一企一案,制订上市公司重组方案。对产品有市场、经营前景乐观、但受历史包袱困扰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采取剥离不良资产、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方式;对主业不突出的上市公司,要加快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重塑主业;对主业经营困难、自身难以改善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结合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剥离原有主业和不良资产,注入有市场前景的优质资产,实现彻底转型;对主业瘫痪、资不抵债、退市风险突出的“ST”公司,争取通过引进战略伙伴进行资产置换重组,资产管理公司要本着激活企业、盘活存量、有效保值的原则适当减免债务,企业所在地政府要给予政策支持促进资产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