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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

  五、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各部门职责
  (一)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税控收款机推广使用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各级质检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各级信息产业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四)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应负担的发票奖励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积极筹措资金,支持税务部门“有奖发票”工作。
  (五)省级政府采购部门负责组织税控收款机的选型采购。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选型和招投标事宜,并制定产品及技术服务规范和承诺需求。省政府文件
  六、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保障财政收入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整个社会诚信度提高的需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顺利实施。为了加强对全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江西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省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做好本地区的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
  (二)广泛宣传,密切协作。推行税控收款机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不仅涉及国家的利益,也涉及纳税人的利益。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重要意义,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要设立查询、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对税控收款机、税控专用发票使用的监督。国税、地税、质检、信息产业、财政等部门在推广应用工作中,要按照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互通情况,认真研究推广应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积极妥善地加以解决。
  (三)规范实施,严格监督。全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要按照江西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有条不紊地进行。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行动,严禁自行招标确定税控收款机的生产供应商。在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教育和执法监督工作,做到严格执法和热心服务有机结合。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乱纪者,严格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有关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为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推荐、指定代理商,或者为税控收款机用户指定品牌和机型,或者强制用户选购某种产品,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处罚。因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控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依照《全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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