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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
(赣府发[2006]3号 2006年2月1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促进全省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适用的行业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基本原则
  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推广应用的税控收款机必须符合税控收款机产品国家标准。
  (二)生产许可。税控收款机的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国家资质认证,获取生产许可证。
  (三)政府推广。凡在我省推广应用的税控收款机,必须通过统一招标。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在省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招标结果向社会公告。未中标产品不得在我省销售,纳税人不得选购。中标产品的销售可采取企业自销或由企业委托代理销售的方式。采取委托代理销售方式的,必须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四)分步覆盖。全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具体步骤及实施方案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根据我省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行业发展水平另行制定。
  二、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范围
  (一)国税系统负责推广的范围
  1凡从事商业批发、零售或批零兼营和缴纳增值税的服务业,拥有固定经营门面、摊位或其他经营场所,月销售收入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2申请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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