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启用“上海市高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专用章”的通知
(沪教委学〔2006〕32号)
各高校,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的通知》(沪委办发〔2004〕3号)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62号),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启用“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印章。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专用章”专门加盖于以下就业工作文书:
一、《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