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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6)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大力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 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纳入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实施的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广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非居民用水单位通过采取节水措施,实际用水量明显下降的;
  (二)城市再生水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
  (三)研究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
  (四)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管理工作成效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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