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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轿子雪山保护和管理条例

昆明市轿子雪山保护和管理条例
(2006年2月10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轿子雪山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轿子雪山保护和管理的区域(以下简称管理区)为253平方公里,位于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的乌蒙、转龙、雪山三个乡(镇)和东川区的红土地、舍块两个乡(镇)境内。
  第三条 管理区实行严格保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管理区设立管理机构,对管理区实行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建设、环保、林业、旅游、规划、国土、农业、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机构做好管理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在管理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资源与环境保护

  第七条 管理区实行三级保护。
  一级保护区为核心保护区,只准从事经批准的科研教学活动。
  二级保护区为景观保护区,应当保护原有的地形地貌、自然景观和林木植被,各种建设活动和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级保护区为外围保护区,各种活动应当与景区环境相协调。
  一、二、三级保护区范围,由管理机构依据批准的总体规划划定,并树立界桩、标记标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改变界桩、标记。
  第八条 管理区内的林木,应当按照规划进行管理。
  管理区内的古树名木应当登记造册,设置保护说明,禁止砍伐、移植、毁损。
  禁止擅自砍伐管理区内的林木;确需砍伐的,应当符合管理区规划的要求,经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管理区内的湖泊、河(溪)流、河床、泉水、瀑布等,除按照管理区规划进行整修、利用外,禁止擅自围、填、堵、截或者其他人为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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