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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

  (四)在水域游泳,水上训练以及其他体育、娱乐活动;
  (五)在水体内或临近水源的地方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
  (六)毒鱼、炸鱼、电鱼、钓鱼、偷盗水生动物和猎捕水禽;
  (七)围滩造田、围库造塘、网箱养殖和放养畜禽;
  (八)设置商业、饮食、服务网点。
  第十四条 在二、三级保护区内现已设置排污口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
  第十五条 按照水域功能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对进入水源保护区的外来人员及车辆实行有效控制。
  第十六条 水源保护区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林分改造,发展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增强森林植被涵养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 水源保护区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平衡施肥和生物防治技术,提倡施用生物肥、有机肥和生物农药。
  第十八条 直接从水源保护区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盘龙区、嵩明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水源保护财政专户,统筹专项资金,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和能源替代、医疗保险、生活补助、生态保护等补偿机制。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的水资源费,扶持水源保护区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源保护专项规划,领导水源保护区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引导二、三级保护区农户调整产业结构,有计划地组织劳动力转移,安排一级保护区农户易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 盘龙区、嵩明县人民政府在水源保护区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本条例加强对本行政辖区内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制,保护水源;
  (二)按照水源保护专项规划,拟定本行政辖区内水源保护实施方案、综合整治方案及保护管理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实施本条例的各项责任制度,监督检查本辖区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制度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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