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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

  (一)一级保护区为水库正常水位线(黄海高程1965.5米)沿地表外延200米的水域和陆域内;冷水河、牧羊河河道上口线两侧沿地表外延100米的区域内;
  (二)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外延1500米的区域内;
  (三)三级保护区为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径流区域。
  第九条 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盘龙区、嵩明县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提出,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保护的地理界线,设置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
  第十条 水源保护区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执行。

第三章 水源保护

  第十一条 在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
  (三)盗伐滥伐林木,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
  (四)破坏水库枢纽工程、堤防、护岸和防汛、水文、水质监测、环境监测等设施;
  (五)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
  (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及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制品;
  (七)移动、破坏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
  (八)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十一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改善水质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扩建排污口;
  (三)设置畜禽养殖场;
  (四)旅游、露营、野炊;
  (五)设置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
  (六)无防护措施运输强酸、强碱、毒性液体、有机溶剂、石油类、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
  (七)洗矿、挖沙、采石、取土等破坏水质的活动。
  第十三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
  (二)与水源保护无关和产生污染的船只下水;
  (三)向水域、陆域倾倒、堆放、掩埋废液、废渣、病死畜禽及其他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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