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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2006修订)

  第十八条 育龄流动人口在申请《居住证》、营业执照等证件之前,应当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交验《婚育证明》或者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一个月内,应当持《婚育证明》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免费的查孕查环服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至少每半年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可以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核发一孩《生育证》:
  (一)男方为现居住地的常住户口,女方因婚姻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请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的流动人口,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三)《婚育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四)《居住证》。
  第二十二条 育龄流动人口凭《婚育证明》,按照下列规定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一)有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用人单位或者雇主领取;
  (二)无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领取。
  第二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者经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四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承担;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的县(市、区)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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