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报送的评审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对满足条件的,组织评审。
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确定评审形式、评审专家、评审时间等,并发出评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材料。
3、鉴定会由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组织主持。会议重点讨论项目的鉴定意见,包括:是否达到科研合同规定的考核指标等要求、技术创新之处、社会经济效益、推广应用前景、科技成果水平等内容。意见中必须指出研究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以及今后研究工作的建议。
4、项目承担单位按专家意见对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并报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5、通过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由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软课题评审证书》。
第六章 其它事宜
第二十五条 聘请专家的要求:
1、聘请的专家原则上是具备一定学历和理论知识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实践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能客观、公正、公平地评价科研成果。
2、课题组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人员不得担任鉴定专家。
3、专家会前须完成书面评审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专家不作为评审专家组成员。
4、专家对成果的技术关键应保守秘密。
第二十六条 局科技和外事处与研究室各自申报的项目实行交叉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的保密:
按照局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的奖励:
按《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科研项目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 知识产权: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属由经费资助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所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列入各事业单位科研项目计划内的项目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科技和外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