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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局各处室承担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从局科研经费中列支;各事业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由局和事业单位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节约使用科研经费,做到专款专用。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十八条 研究经费小于等于拾万元的,分二次支付:合同签定一周内付70%,鉴定验收合格后付30%。总经费大于拾万元的分三次支付:签定合同后两周内付50%,中期报告通过评审或经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审定认可后付35%,鉴定验收合格后付15%。对于软件开发项目还应留有不少于10%的使用保证费,于鉴定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支付。
  第十九条 列入科研经费支付的项目:
  1、调查研究费用: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费、打印费、差旅费、学术交流活动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等。
  2、劳务费:包括误餐补助、加班补助、外聘人员的劳务费等。
  3、开题论证和成果鉴定费。
  4、成果查新、软件检测。
  5、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受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监督。项目完成后,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填报科研项目费用决算表,并与鉴定材料一起报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前对年度项目经费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向分管局长作出书面汇报。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由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组织、主持成果鉴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成果鉴定的条件:
  1、按时完成科研合同规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的要求。
  2、提供鉴定的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可信。
  3、填报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或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申请书。
  4、提供经费使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成果鉴定的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在满足申请鉴定条件后,向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提交评审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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