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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承担单位必须具备课题研究的实力和经验,提供科研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确定的必要的课题实施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制度。
  可以根据课题实施的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选择课题承担单位。
  第八条 科研项目申报的处室或事业单位应指定人员参与项目研究,及时掌握研究动态。
  第九条 科研项目的开题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研究的要求和目的填写“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科研项目建议书”,向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开题申请。
  2、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确定邀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和开题评审会的时间、地点,发出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
  3、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组织、主持专家开题评审会,确定项目的研究范围、目标、要求、内容、期限、技术路线和考核指标等,并形成“科研项目技术论证意见书”,作为签订科研合同的依据。
  第十条 签订合同:
  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专家论证意见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合同中,必须明确研究工作的节点进度,科学合理地安排时间。研究项目一般应在当年完成,重大科研项目可视情跨年度完成。

第三章 进度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计划下达后的两周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提供开题论证所需的材料。开题论证后两周内,应完成科研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的中期,向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提供研究项目的中期报告(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根据中期报告的内容和项目实际进行情况,酌情组织项目中期审查。
  第十四条 中期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并经分管局长审批,可以取消该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的研究进度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节点和期限。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书面申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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