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港科〔2006〕107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科技兴港”和“人才强局”发展战略,加强局科研项目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促进创新型城市的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局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管理范围是指:市府各委办局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以及列入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计划内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局科技外事处、研究室是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局科技外事处负责除局软课题研究之外的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局研究室负责局软课题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四条 局科研项目的立项要求是:围绕局中长期发展规划、局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前瞻性的战略问题。
第五条 立项原则:鼓励创新、突出重点、注重应用、加强集成。
第六条 立项程序:申报、汇总、审查、落实承担单位、下达计划。
1、申报:每年底,各处室及有关事业单位向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
2、汇总: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对申报的科研项目组织初审,进行论证、筛选、汇总(必要时委托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选)。
3、审查: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局长办公会审查。
4、落实项目承担单位:公开发布科研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公平竞争,在全社会范围内选择项目承担单位。
5、下达计划:经分管局长审批后,正式下达科研项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