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小学、初中的教学仪器设备、电教器材、图书、劳动技术教育设施和音、体、美器材,分别达到本方案的标准。
第八条 对教育经费的要求:
1.财政对教育拨款做到逐年增长,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支出增长幅度。
2.财政拨付的生均教育事业费逐年增长。
3.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指导性预算定额: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120元,其中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指导性预算定额20-85元;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160元,其中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指导性预算定额30-90元。财政拨付的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运转。
4.城市教育费附加做到100%征收,并及时拨付教育部门,无冲抵、挪用现象。
5.税费改革的县(市)要保证不低于税费改革前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按原教育费附加的应征数计算)并力争有所提高。
6.人民教育基金要100%征收,及时拨付教育部门,无冲抵、挪用现象。
7.学校收入做到帐目清楚,县财政统管的要及时100%返还学校,无冲抵、挪用现象。
8.各县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保证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按时足额拨付。
第九条 管理与质量
1.县领导定点联系学校制度责任落实到人,能解决实际问题。
2.教师继续教育和社区教育要有规划、投入、组织,师资素质和业务水平有明显提高。
3.规章制度健全并落实,积极创建文明单位。
4.后勤管理做到服务育人,牢固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校园“四化”落实。
5.切实转变教育观念,要求学校教育以学生的发展为本,教职员工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
6.重视师德建设,要求教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热爱和尊重学生。
7.思想品德教育要求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格,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渠道畅通。
8.课堂教学要实施素质教育,做到有要求,有检查。
9.学生全面发展和面向全体学生。要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措施落实,课内外环境宽松和谐,促使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发展,实现共同发展与差异发展相统一。
10.认真落实国家及自治区颁布的课程计划,开足开齐课程,无违背教学规律现象。
第三章 评估验收程序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的期限,认真组织乡、镇、场(街道办)进行自查自评,并由乡、镇、场(街道办)写出自查自评报告。县、市、区对所辖乡、镇、场(街道办)的自查自评报告及数据材料进行核实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