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逐村逐校验收村级小学“普九”,自查自评、边查边改工作。经县(市、区)人民政府逐村认定后,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村级“普九”合格证书并在全县(市、区)范围内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镇、场的自查自评,边查边改,逐乡验收工作。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逐乡认定后,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颁发乡(镇)级“普九”合格证书并在全地区范围内公布。在此基础上,如全县(市、区)达到“普九”的指标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申请复核验收,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再次对该县(市、区)的“普九”工作进行复核验收。如符合规定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两基”验收请示。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市、区)进行评估验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两基”验收合格的县(市、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两基”验收合格县(市、区)称号并颁发奖牌。同时,将该县(市、区)的“两基”材料向教育部(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备案,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教育部颁发“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奖牌,并在全国公布该县(市、区)名单。
对已经通过自治区“两基”验收的县(市、区),将进行复验,复验不合格的将限期改正,整改不力的,酌情取消“两基”验收合格县(市、区)称号。
第四章 “两基”成果巩固提高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两基”年检和复查验收机制,认真做好“两基”验收后的巩固提高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行署)要把“两基”验收后的巩固提高工作,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抓好。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到每年自查自评,形成年检制度。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每年复查验收的县(市、区)不能少于50%。自治区坚持两年一轮的复验制度,对已经完成第一轮复验的县(市、区),要根据不同情况开展第二轮的“两基”复验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两基”工作情况统计年报制度。各地、州、市要督促所属县(市、区)在每年12月5日前,按照有关要求按时上报“两基”工作情况统计报表。逐步建立自治区义务教育状况检测体系,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