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两基”验收的请示(维、汉两种文字)。
2.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两基”工作的汇报。
3.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基”验收自查自评报告。
4.县(市、区)人民政府填写的“两基”验收情况统计表。
5.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两基”评估结果公示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接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两基”验收请示后,须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并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检查验收组,实地复核验收。认定基本合格后,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两基”验收请示。具体要求如下:
1.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申请“两基”验收的请示(维、汉两种文字,下同)。
2.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对申请“两基”验收县(市、区)复验结果的认定报告。
3.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两基”验收的请示。
4.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两基”工作的汇报。
5.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基”验收自查自评结果。
6.县(市、区)人民政府填写的“两基”验收情况统计表。
7.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两基”评估结果公示情况的报告。
上述材料按规定要求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一式15份。上报时间,申请上半年验收的县(市、区),应于上年11月底前申报;申请下半年验收的县(市、区),应于当年4月底以前申报。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的“两基”验收申请和材料后,责成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其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再组团到现场进行预检。预检采取重点抽查(要对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乡、镇、场、街道办、学校进行逐乡逐校检查)和面上巡视检查(其余的乡、镇、学校)。经检查评估,认定可以验收后,由自治区教育厅(教育督导室)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上报对该县(市、区)进行“两基”评估验收的请示(包括组团方案、验收时间等)。
第十四条 上述请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由自治区人大、政协及教育、计划、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单位、自治区督学专家等参加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两基”评估验收团,对申请验收的县(市、区)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前,须对参加验收的相关人员进行一段时间的培训,以明确标准,掌握方法。
第十五条 要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实施“普九”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行署)要严格按照验收程序,一级抓一级,逐级进行评估验收,精心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