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学校收入做到帐目清楚,县(市、区)财政统管的预算外教育收入,要及时、足额返还学校,无冲抵、挪用现象。
7.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保证安排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
第九条 管理与质量
1.县(市、区)领导定点联系学校制度责任落实到人,能解决实际问题。
2.教师继续教育和社区教育要求有规划、投入、组织,教师素质和业务水平有明显提高。
3.学校规章制度健全并落实,积极创建文明单位。
4.后勤管理做到服务育人。牢固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校园“四化”落实。
5.切实转变教育观念。学校教育要以“育人为本”,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职员工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
6.重视师德建设。要求教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热爱和尊重学生。
7.思想品德教育。要求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格,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渠道畅通。
8.课堂教学要实施素质教育。做到有要求,有检查。
9.学生全面发展和面向全体学生。要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措施落实,课内外环境宽松和谐,促使每个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发展。
10.认真落实教育部及自治区颁布的新课程改革方案,开足开齐课程,积极开展校本课程开发,无违背教学常规现象。
第三章 评估验收程序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认真组织乡、镇、场(街道办)进行自查自评,并由乡、镇、场(街道办)写出自查自评报告。县(市、区)对所辖乡、镇、场(街道办)的自查自评报告及数据材料进行核实验收。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对所辖乡、镇、场(街道办)学校进行逐乡逐校的“两基”评估验收的基础上,写出县(市、区)“两基”验收的自查自评报告,经全面的分析和认真的评价后,若确认达到了自治区“两基”评估验收标准时,应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写出验收申请报告,并上报相关材料,同时应采取公开的方式,向全县(市、区)公示“两基”验收的评估结果。公示内容为:本县(市、区)实施“两基”工作的基本情况、各项指标达标程度、自治区和地、州、市级监察及教育督导部门的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两基”评估验收结果和全过程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公示结束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上报“两基”验收请示。具体要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