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文盲率:
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控制在1%以下,农牧区控制在2%以下。
5.各个民族均要达到普及程度的指标要求。
第五条 全县(市、区)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已验收,并切实做好了巩固提高工作未滑坡,方可申报“普九”验收。
第六条 师资水平的基本要求:
1.专任教师任职条件达标率,小学达到95%以上,初中达到93%以上;2006年2月底前在职教师教师资格获得率要达到100%。
2.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小学达到95%以上,初中达到85%以上。2001年以后补充的小学、初中新任教师其学历合格率均要达到100%。
3.中小学校长经岗位培训并取得证书。培训率要达到100%。
4.中小学教师须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每5年为一管理周期,在每一管理周期内按规定参加人员的培训率要达到100%。
5.按自治区人事厅新人职字〔1991〕165号及〔1991〕316号文件要求,建立技术干部(教师)考绩档案。
第七条 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
1.小学、初中的设置要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到从实际出发,布局合理,体现就近入学、适当集中的原则,能满足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
2.小学、初中的校舍分别达到自治区有关标准,危房能及时消除,杜绝中小学生人身安全事故,校内建筑和教室设施均能按学校分类达到评估验收指标要求。
3.小学、初中的教学仪器设备、电教器材、图书、劳动技术教育设施和音、体、美器材,分别达到自治区有关标准。
第八条 对教育经费的要求:
1.财政对教育拨款做到逐年增长,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支出增长幅度。
2.财政拨付的生均教育事业费逐年增长。
3.财政拨付的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运转。
4.城市教育费附加和人民教育基金要做到100%征收,并及时拨付教育部门,无冲抵、挪用现象。
5.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教育的资金,不能低于乡(镇)级资金总额的50%,并逐年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