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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2006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
(新政发[2006]31号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和原国家教委《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及《自治区教育督导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在2007年全面实现我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目标,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评估验收职责和范围

  第一条 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团进行评估验收。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
  第二条 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等义务教育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包括普通初中和职业初中教育。
  第三条 自治区以县(市、区)为单位(含各驻县单位),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进行评估验收。若确需以乡为单位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进行评估验收,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章 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

  第四条 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1.入学率:
  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入学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达到100%,农村达到98%以上,牧区达到97%以上;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入学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达到100%,农牧区达到95%以上;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少年儿童入学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达到80%以上,农牧区达到60%以上。
  2.辍学率:
  初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控制在1%以下,农牧区控制在1.5%以下;初级中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控制在2%以下,农牧区控制在3%以下。
  3.完成率:
  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达到99%以上,农牧区达到95%以上;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达到90%以上,农牧区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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