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听证会组成人员、职责及听证会纪律
第十四条 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听证员、记录员。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由举行听证会的行政机关确定,一般应由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担任,但不能是该信访事项的承办人。信访事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由举行听证会的各行政机关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听证委员会指定。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的职责:
(一)制定听证方案,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组成人员;
(二)通知听证组成人员参加听证;
(三)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终结;
(四)维持听证秩序;
(五)主持听证会的质询、举证、辩论、评议、合议;
(六)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决定的承办人和正在进行调查、复查、复核的承办人。
第十八条 在听证过程中,信访事项承办人应如实说明处理过程、结果及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政策。
第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信访人应亲自参加听证;特殊情况下,经听证主持人批准,可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或与其代理人同时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的,要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表达多人意愿的信访事项举行听证的,应选派代表参加听证,代表人数一般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选择听证委员会提供的听证员参加听证;
(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五)对自己的权益主张举证;
(六)信访人及其代理人应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七)遵守听证会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