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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旅游局关于旅游线路报价管理的通知

  三、旅游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费用构成,结合提供不同档次的服务接待标准,在政府公布的旅游线路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自主确定本企业的旅游线路价格,并填报《旅游线路价格备案表》(一式三份)报同级价格、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对低于市场参考价的报价,旅游社应向价格、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专项说明。

  旅游企业在旅游服务内容、条件和成本发生变化,且旅游线路价格低于原备案价格时,旅游企业应重新填报《旅游线路价格备案表》备案。

  四、旅游社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价格薄),并标明旅游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价格。涉外旅游社需同时用英文或两种以上文字标明。

  五、各旅游社应在政府公布旅游线路市场参考价之日起20日内按本通知规定向同级价格、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六、价格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旅游社《旅游线路价格备案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并由旅游局向社会公示。

  七、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
  四川省旅游线路价格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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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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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资质  │            │  经营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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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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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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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线路  │             至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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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方式  │    汽车飞机    │  游览时间  │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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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价格  │            │  执行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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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价部门备案意见       │      旅游部门备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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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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