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旅游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费用构成,结合提供不同档次的服务接待标准,在政府公布的旅游线路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自主确定本企业的旅游线路价格,并填报《旅游线路价格备案表》(一式三份)报同级价格、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对低于市场参考价的报价,旅游社应向价格、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专项说明。
旅游企业在旅游服务内容、条件和成本发生变化,且旅游线路价格低于原备案价格时,旅游企业应重新填报《旅游线路价格备案表》备案。
四、旅游社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价格薄),并标明旅游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价格。涉外旅游社需同时用英文或两种以上文字标明。
五、各旅游社应在政府公布旅游线路市场参考价之日起20日内按本通知规定向同级价格、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六、价格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旅游社《旅游线路价格备案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并由旅游局向社会公示。
七、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
四川省旅游线路价格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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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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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资质 │ │ 经营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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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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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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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线路 │ 至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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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方式 │ 汽车飞机 │ 游览时间 │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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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价格 │ │ 执行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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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价部门备案意见 │ 旅游部门备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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