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面积、土地用途、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使用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临时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合同终止地上建筑物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临时用地的期限按照《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用地期满,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及时收回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第八条 临时用地上临时建筑的期限与临时用地的期限相同,期满必须自行拆除,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第九条 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决定将临时用地提前收回: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该临时用地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
(三)因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需要;
(四)因抢险救灾的需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前款第(一)项情形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不予以补偿。其他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临时建筑
第十条 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筑:
(一)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城中村(旧村)整体拆建改造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的路段;
(二)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
(三)影响防洪、泄洪的;
(四)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
(五)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
(六)市中心区、宝安中心区和龙岗中心城范围内;
(七)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六)项市中心区指北至莲花路,南至滨河路,东至彩田路,西至新洲路所围合的区域;宝安中心区指位于宝安区宝城片区,东北临宝安大道,西北临新安六路,东南隔特区二线与南山区相邻,西南面海;龙岗中心城指龙盛大道以南,龙城大道以西,机荷高速公路以北,深圳与东莞交界线以东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