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费=通行费用总额/(平均额定座位×70%)
第五章 旅客运价计算
第十六条 计程旅客运费
一、旅客运价按旅客运价价目计算。
二、计程旅客运费计算公式:
计程旅客运费=计程旅客运价(含基本运价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乘车里程+其他收费(含客运附加费、通行费、旅客站务费)
第十七条 旅客包车运费
一、旅客包车运价分计程旅客包车运价和计时旅客包车运价,按车辆类别分别确定。
二、旅客包车运费计算公式:
旅客包车运费=旅客包车运价×包车计费里程(包车计费时间)+其他收费
第十八条 运费单位
一、旅客票价单位: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为1元。尾数不足0.5元进整为0.5元,尾数超过0.5元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的,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二、行包运费单位:
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
第十九条 旅客票价差额的处理
1、由于运输部门的原因,由低运价改为高运价的客车,旅客不补票价差额;由高运价改为低运价的客车,应退还旅客票价差额。
2、旅客要求由低运价客车改乘高运价客车,应补交票价差额。
3、班车因道路阻滞需改道(或绕道)行驶的,按管理权限报经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临时回收票价差额。
第六章 运价管理
第二十条 道路旅客运价管理权限
一、旅客运价由各级交通、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省级交通、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方针政策,调控旅客运价总水平。市(州)及县级交通、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在本区域内具体组织实施运价政策和管理法规,加强运价监督,确保运价秩序。
二、旅客运价实行分组管理。省际、市际道路旅客运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市内道路旅客运价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具体线路票价在物价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级负责计算、协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