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劳动类别
客运车辆按营运形式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车客运。
第十一条 定价方式
道路旅客运价定价方式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运价,经营者需浮动价格必须提前7天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全票和半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1.4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10-1.4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乘车凭“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票价的50%计算。
第四章 旅客运输其他收费
第十三条 包车取消和包车空驶损失费
一、包车取消损失费
包用单位取消包车,在用车前一天取消包车,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当天取消包车则按10%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
承运人未征得用户同意,单方取消包车,用车前一天通知用户的,由承运方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车方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用车当天取消包车按10%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
二、包车空驶损失费
因用户原因,包车造成空驶,按往返实际行驶里程、客车核定座位和包用车型运价的50%计收包车空驶损失费。
第十四条 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
一、计程包车因用户责任造成车辆停歇延滞,承运人可向用户核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计程包车日计费里程在180千米以上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2小时者,免收停歇延滞费;日计费里程在180千米及以下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1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费。走出免费停歇时间部分,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
二、承运人未如期供车,应付给用户方供车延误费,延误时间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三、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均按计时包车运价的50%计收。
第十五条 车辆通行费
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收费,均由旅客承担,由承运人代收代付。车辆通行费按客车平均额定座位的70%测算。平均额定座位标准:小型客车10座、中型客车30座、大型客车40座。计算方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