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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5年12月7日 川交[2005]103号)


各市(州)交通局、物价局:

  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四川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价格法》,使汽车旅客运价有利于旅客运输,促进道路客运业发展,更好地为社会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和旅客,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计价标准

  第三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农村客运班车计费里程尾数不足1千米按四舍五入计算。起讫站和公路交叉衔接处有两个及以上不足1千米的尾数,按运价线路等级相加后分别进整。

  二、里程确定

  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部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省内营运线路里程可按四川省交通厅颁发的《四川省道路营运里程册》确定。

  三、里程计算

  (一)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为方便站点与公路衔接段里程的统一计算,客运班线起(讫)点为县级以上城市的客运班线,县级以上的城市一端计费里程可增加5千米,起(讫)点为成都的,计费里程可增加10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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