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近三年内质量优良、稳定,在全州同类商品中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
(六)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七)该商标注册人在近三年内无商标违法行为。
第七条 州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商标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可以向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认定知名商标。
第八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三)《商标注册证》及复印件一份;
(四)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至第七项的证明及说明材料(包括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五)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申请人不得采取弄虚作假,采取伪造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知名商标。
第九条 申请人认定知名商标所需的鉴定费用依照州发改委(州价格监督检查局)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条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知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在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视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和第七条规定,而且所提交的文件、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认定为知名商标,发放《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知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不予认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知名商标证书》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作。
(二)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或第七条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和第七条规定,但所提交的文件、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限期补正,限期内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全额返还其交纳的费用。
第十一条 知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自知名商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条款:
(一)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的,其知名商标的有效期截止到该注册商标被撤销之日届满;
(二)注册商标有效期未续展注册的,其知名商标的有效期截止到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