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06〕2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延边州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州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延边州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保护知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知名商标(以下简称“知名商标”),是指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知悉的我州注册商标。
本《办法》所称的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服务商标(以下简称“商品商标”)。
第三条 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机关,负责知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监督、管理知名商标,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变相认定知名商标。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知名商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注册商标;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满三年;
(三)商标注册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额(营业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州同行业中领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