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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全省物价系统政务公开的通知


  5、法律、法规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1、通过工作会议、新闻发布会、价格听证会等形式,公开重大价格工作事宜。

  2、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价格热点新闻。

  3、通过价格文件汇编、物价简报、价格动态等刊物,发布价格政策、信息。

  4、通过《党政网》、《四川价格信息交流网》等电子网络和电子政务,全面公开价格政务,并提供相关查询服务。

  5、通过收费点、政务服务大厅和街道社区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开展农村价格信息三级(县、乡、村)服务,全面推行城乡收费公示制度。

  6、通过在办公区显著位置设立政务公开栏,切实推行机关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办公。

  7、实行文件查阅、索取公开制度。要设立资料索取点,对应当公开的文件资料免费提供查阅或索取。

  8、实行政情通报制度。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等参加座谈会,及时通报重大价格决策、重点工作进展等情况。

  四、健全机制,加强领导,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按照制度办事,保障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运行。第一,要切实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设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承办机构,指导、协调政务公开的各项工作。第二,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依据政务公开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尽早出台正式的政务公开实施办法或方案,规范公开信息的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限,明确责任。第三,建立健全预先审查制度。通过预先审查,准确把握公开内容,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决定任何事项,都要把该事项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内公开等作为必要的审核内容。第四,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制度。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采取有效形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应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应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对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第五,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质量监督制度。要定时对政务公开的质量进行检查,对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具体意见。做到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阶段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动态性内容创造条件公开,不断提高政务公开的公开率、合格率和满意率。第六,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把推行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不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工作不力、弄虚作假、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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