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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全省物价系统政务公开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全省物价系统政务公开的通知
(2005年12月12日 川价发〔2005〕252号)


各市、州物价局:

  近年来,全省物价系统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全面转变工作作风,积极推行办事公开,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使全省物价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自身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约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意见》(川委办〔2005〕29号)等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对全省物价系统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政务公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推进价格政务公开工作

  推行政务公开,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时期作出的重要决策;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保证;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强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价,规范全省物价系统的行政行为,推进价格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建设法治政府部门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价格工作的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因此,各地物价部门务必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价格政务公开工作。

  二、切实把握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化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转变工作作风,努力提高行政能力,规范办事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权利运行的监督,不断增强办事透明度,充分实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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