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车辆分类:
一类客货车:7座(含7座)以下轿车;2吨(含2吨)以下小货车。
二类客货车:8座至19座(含19座)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
三类客货车:20座至39座(含39座)客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
四类客货车: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
五类货车:15吨以上货车。
2.当单车拖曳另一辆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照高于主车一个类别的车型分类标准收费。
3.牵引车单机头行驶收费公路时,按分类划分的第二类车型标准收费。
4.行驶收费公路的不能载客也不能载货的吊车等特种车,按车辆核定总质量折半后,所对应的车型分类标准收费。
5.大型物件运输车辆按《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重量在20吨(含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其通行费按车辆划分类别通行费+(超过20吨的实际吨位数乘一类车收费标准)=总收费额收取。
6.装运2只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运输车辆,其车型划分类别上靠一个类别收费。如2只2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1只40英尺国际集装箱,即按划分的四类车标准收费。
7.卧铺车与普通客车座位数对应划分类别。
8.拖拉机按核定吨位计量分类收费。
9.以上车辆不分空、重车,以行驶证核定吨(座)位为准。
六、收费人员在现有收费人员中竞聘,控制在40人以内,着装人员及数量报省交通厅核批。
七、收费范围:根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故事、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外,其它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经省批准的其他免收通行费的车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收费票据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章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并在眉山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