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公共事业服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停止供应或拒绝提供服务。供气、供电、供水、供热、电信等部门,因对线路进行日常维护检修需要暂时停止供应的,应当提前3天通知外商投资企业。线路出现一般故障或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抢修、恢复供应。
(六)在我省审批权限内,委托太原市对投资总额l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的项目申请和合同章程进行核准;委托其他地级市、各开发区对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的项目申请和合同章程进行核准。
(七)严禁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凡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检查项目一律停止。行政职能部门对可以合并或联合进行的检查,同一部门内部要实行合并检查,不同部门之间实行联合检查,不得分级、分次重复检查。对所有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有上下限标准的,均按照收费从低的原则,一律按下限收取,并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填写《收费监督卡》,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任何行政管理部门或人员不得对所属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进行变相摊派。
(八)实行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中,超过承诺时限或作出错误审批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诫勉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再次违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并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三、建立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
(九)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列入省产业发展规划,属于省产业发展资金、山老区发展资金资助对象的外商投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十)建立重点项目协调服务制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省产业发展规划、投资规模较大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由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的一名成员分工负责、协调服务。
(十一)精心编制招商引资项目库。省、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努力开发和精心编制.招商引资项目,保证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要建立统一的、动态的招商引资项目库,并在“山西投资促进网”上进行发布。
(十二)建立招商引资队伍。要通过强化培训和公开招聘,培养懂专业、懂法律、懂外语、善公关的招商引资队伍,并和行业专家队伍、外聘顾问队伍相结合,提高招商引资的水平。招商引资队伍要多渠道收集整理国内外大企业的投资动态信息,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针对性的招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