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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共济账户基金分为住院医疗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用于参合人员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和意外风险补偿。
  家庭账户基金用于家庭成员一般门诊医药费用的支付。

  第二十一条 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参合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代收机构收缴后及时转入县财政局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二)县财政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核定参合人员的实际人数后,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及时划拨到县财政局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三)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在资金到位后及时划拨到县财政局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四)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等的捐赠资金,由县合管办统一接受,并及时转入县财政局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 合作医疗基金的划拨,由县合管办按月提出用款计划,送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根据县合作医疗财政年度预算与用款计划,按月拨入县合管办开设的合作医疗基金支出专用账户,并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全县统筹。
  共济账户基金,当年统筹出现结余和基金存入银行所得利息,转为风险储备基金,供下一年度使用。
  家庭账户基金,结余滚存,超支不补。结余资金,可继续使用,直到用完为止。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合作医疗,以家庭户为单位注册登记,并办理《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以下简称《医疗证》)。
  参合家庭成员,凭《医疗证》可自主选择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转诊)及报销,但有下列特殊情况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情严重,需转诊到省或者外市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可持首诊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到县合管办核准后转诊;
  (二)病情危急,需就近入院或者就近转诊住院的,在入院后一周内凭入院疾病证明,到县合管办补办核准入院(转诊)手续;
  (三)在本省外市县暂住半年以上的,由本人申请,经县合管办核准后指定其住所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
  (四)暂住半年以下或者临时外出发病,在省内的,到其住所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并在入院后及时凭入院疾病证明,到县合管办补办核准入院手续;在外省的,到其住所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并在出院后凭本办法规定的手续,到县合管办申报补偿。

  第二十五条 参合人员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由接诊医疗机构填写就诊和住院费清单,并由患者或者其家属确认签名。
  就诊和住院费清单,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确认签名的,其费用不予确认;患者有权拒付应付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门诊医药费、住院医药费,由县合管办每月一次性向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划拨。
  每月的前十日,为上月发生的门诊医药费、住院医药费的结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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