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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处理地主侨汇的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等20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31日)废止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乐东黎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县农民的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小康社会目标,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琼发[2006]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各级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合作医疗按照“自愿、互助、公开、服务、便民”的原则执行,并遵循“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参加,多方筹措资金,保证收支平衡,实行县级统筹,突出大病重病,补偿及时兑现,社会公开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财务制度管理。
  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第五条 合作医疗的执行年度是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第六条 参合人员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金额缴纳参合费。
  参合费的缴纳,以家庭户为单位,一年一次性缴清,也可一次性预交2至3年,其预交的年限就是保障年限。
  当年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参合费当年受益。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合作医疗:
  (一)户口在本县的农村居民;
  (二)户口在本县但不参加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且无基本医疗保障的农转非居民或者渔民;
  (三)本县城镇户口但长期居住在农村且无基本医疗保障的居民;
  (四)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无基本医疗保障的居民。

  第八条 参合人员享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服务、医药费补偿和对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负有依照本办法规定,遵守合作医疗规章制度和履行按期缴纳参合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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