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司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
(苏工商注[2006]60号 2006年2月27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公司登记管辖规定》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公司登记管辖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公司登记管辖,维护公司登记管理秩序,方便公司申请登记,根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的公司登记机关为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省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县(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和省辖市的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区局)。
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省辖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商分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登记公司。
第三条 公司登记,实行属地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设立登记时,可以依据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登记管辖权选择登记机关。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符合《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六条和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登记管辖情形的,应当调整登记机关。
公司因变更登记事项而符合本规定的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登记管辖情形的,可以申请调整登记机关。
第五条 下列公司应当由省局登记:
(一)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分局管辖范围内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授权省局登记的公司。
第六条 下列公司可以由省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