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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十条措施》的通知

  九、加强重点运输企业管理。督促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企业按照规定建立和落实车辆、驾驶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安全责任不落实、驾驶人安全教育不严以及一年内发生3次超员20%以上或两次超员50%以上的客运企业,限期整改并予通报;交通部门在实施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时,作为一项重要指标予以扣分。运输企业的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有超员、超载交通违法行为,经处罚不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0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对6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以上的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企业,由公安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违者依法从严惩处。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行车同等以上责任事故、一个年度内每千万车公里同等以上责任事故死亡2.9人以上的公路运输和危险品运输企业以及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品发生一起泄漏、爆炸的危险品运输企业,由省安监部门列为“重点单位”,实施挂牌整改,整改期限为一年。对第一次列为“重点单位”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整改期内交通部门不予增加运力及扩大经营范围,不准参加相关客运线路招标。连续两次列为“重点单位”的,交通部门应暂扣,直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车辆营运证件。
  十、联合设点检查。公安、交通部门要在有条件的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和省、市际治安卡口联合设点,重点查处公路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超速、超载、强行超车、疲劳驾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无证经营、站外带客、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运输违法行为。春运期间,要联合设立春运服务站,做好公路客运车辆超载的查处和驳载工作。公安、交通部门应建立案件移交执法协助规程,对上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立即移交对方处理。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公路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从业人员违章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部门应及时查处,严厉打击,维护良好的公路运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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