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十条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十条措施》的通知
(苏公通[2006]52号 2006年3月14日)


各市公安局、交通局、安监局:
  为切实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十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十条措施


  为切实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以下管理措施。
  一、严格车辆检验标准。从事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和有关行业标准。对擅自改型改装的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责令其恢复原状,经营者未恢复原状的,不得从事营运。
  二、加强重点车辆监督管理。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公安部门应收缴牌证,并监督解体,交通部门应收缴营运牌、证。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应依法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卫星定位系统。车辆逾期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检验或制动、轮胎及安全设备(含安全门、灭火器等)等不合格的,不得载客出站和上路行驶。
  三、统一车辆标识。公路客运车辆要在车身外侧醒目位置喷涂单位名称、核定载客人数、监督举报电话等,并在车厢内部张贴、喷涂报警电话或短信举报号码。危险品运输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的规定安装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运输剧毒危险品的车辆还应当按照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8号)的规定安装安全标示牌,并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罐体的轮廓。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