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深入开展领导包人、 单位包户、党员干部帮扶、科技助残、巾帼助残、志愿者助残,“联点交友”、“一帮一,结对子”等多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将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帮扶范围,制定帮扶计划,落实帮扶措施,不脱贫不脱钩,切实使帮扶工作收到实效。要组织实施以“助学、助行、助视、助听和救助特困残疾人”为主要内容的“四助一救”工程,其救助资金纳入市民政社会救助中心统一考虑,一并解决。要拓展残疾人扶贫工作思路、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鼓励倡导现有社会服务设施、社会资源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惠服务,鼓励社会捐资扶助贫困残疾人或兴建贫困残疾人抚老扶幼服务设施。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
三、开展有效服务,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扶助力度
(一)将残疾人扶贫开发纳入扶贫工作规划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贫困残疾人扶助工作,将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纳入当地扶贫工作规划,列入任务指标体系,统一组织、同步实施,重点扶持。娄烦县、阳曲县和古交市插花地区要根据贫困残疾人致贫原因和特点,城镇、农村残疾人的不同生活状况,针对性地开展有效服务和扶助。要进一步促进残疾人种养殖(植)扶贫基地建设,大力推行“公司加农户”、基地辐射等有效方式,鼓励开办一批具有一定规模、能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参加劳动的农业企业和种养业、加工业基地。根据各类基地安置残疾人数量和带动辐射残疾户情况,适当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扶助。国家康复扶贫贷款和一般扶贫贷款的使用要优先安排规模大、效益好、残疾人受益面广的农产品龙头企业项目。制定并实施残疾人小额贷款贴息制度,对取得小额贷款从事个体从业、自谋职业、种养业、加工业及家庭副业生产等的残疾人,给予利息补贴。
(二)大力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工作
1、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要执行省市有关文件,按照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将所有用人单位纳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年审范围,达不到比例的必须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加强残疾人就业指导、监督和管理。各级财政、地税、工商部门要积极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得随意辞退残疾职工。在下岗分流、产业结构调整中,不得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对停产、关闭、兼并和宣布破产的企业,要优先清偿所欠残疾职工的工资,并留出劳动保险、医疗保险费用,妥善安排好残疾职工生活和再就业事宜。
2、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加强对福利企业和机构残疾人就业上岗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有关福利企业税收减免规定,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切实维护企业残疾职工合法权益。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单位要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公益性岗位,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就业。社会公共资源尤其是城市公共场所应为贫困残疾人就业和服务提供方便照顾。每个社区应配备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负责本社区残疾人管理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