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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文化厅关于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文化厅关于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2005年12月9日 川价函〔2005〕313号)


四川省群众文化学会:

  你会《关于申请社会艺术水平声乐考级伴奏费的请示》收悉。根据文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教科发〔2003〕5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社会艺术水平声乐考级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音乐类的声乐专业考级(必须是钢琴伴奏的)收费标准在《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4〕92号)音乐类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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