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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2月19日 川价发〔2005〕262号)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05〕226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各地,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机构建设。各地要按照国家的《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川价综〔2004〕79号)的要求,在当地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监测预警工作机构,负责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充实人员、保障经费和设备。监测预警工作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监测预警、分析预测和技术保障工作。要设立固定和移动值班电话,确保国家要求的值班制度落到实处。

  二、制定专项价格应急监测工作预案。各地要切实落实省局下发的专项价格应急监测工作预案,确保一旦市场价格出观异常波动,能够在第一时间做出应急反应。各地还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的专项价格应急监测工作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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