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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失效]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经县级以上农业(农经)部门审核确认,在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再到农业(农经)主管部门备案。从事信息交流、技术服务的非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符合社会团体法人条件的,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凭其申请材料和农业(农经)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应根据省工商局〔2005〕191号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供便利条件。
  三、 扩大经营范围,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市场竞争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可以在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一切领域内,自主选择农副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项目。可以从事各种规模的种养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生产、营销、运输、贮藏、信息、技术、培训等各种经济活动,还可根据其成员的生产经营需要,从事化肥、农药、地膜、种子、兽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购销业务。从事粮食收购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申请从事粮食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的,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申报农业综合开发、农村扶贫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农业产业化扶持等项目,引导其参加各种农产品交易会、博览会,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逐步成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政策和建设现代化农业的市场主体。
  四、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要求,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信用社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列为信贷优先扶持的对象,确定合理的授信额度,增加信贷投入,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有资产作抵押或以合作社社员联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等。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需要,切实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解决农产品收购、流通、加工等环节的资金需求,根据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利率适当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贷款利息各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贷款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贷款担保。
  五、落实优惠政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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