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5日)废止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
(并政办发[200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办发〔2005〕87号),现提出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发展意见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指导和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经济体制的创新。它既不同于过去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共同约定的章程规定组成的进行同类或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服务的新型互助性经济组织。建立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支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各县(市、区)农业(农经)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和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咨询、教育培训、扶持立项和审核备案工作;供销系统要发挥传统的组织资源、人力和市场等优势,积极与农民联合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社,大力发展农民经纪人队伍;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等涉农部门要根据各自特点和技术装备优势,加强技术、资金、物资等项目的扶持力度,并通过各种形式积极推进本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民政、工商部门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注册登记降低门槛,简化手续;财政、发改、金融、税务、质检、科技、国土、交通、电力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确保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放宽登记条件,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