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政府规章进行立法评估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6〕19号)
市直各委、局、办: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对我市政府规章立法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法评估的目的
通过对政府规章的 “立法回头看”,检验政府规章的实施效果、规章中各项制度和程序规定的合理性、可行性,找出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今后政府规章的立、改、废提供可靠的依据,不断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性、可行性,使立法活动在制定机关、实施单位和社会之间形成良性互动,达到提高立法质量的目的。
二、立法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调查了解政府规章执行的基本情况,包括贯彻宣传、行政执法、配套性文件的制定以及在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效果。对质量好的政府规章要认真总结经验,对不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政府规章, 要找出存在的问题。
(二)疏理内容与上位法
规定和国家现行政策不一致、不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现行政府规章;对较长时间不执行、不使用的政府规章,要查清原因,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政府规章中设定的行为规范和程序规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或提升为地方性法规等事项进行界定。
三、立法评估的组织实施
立法评估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协调,指定专人负责,并对相关部门的立法评估工作进行具体指导、督促检查。市直各有关部门对2005年底前所实施的政府规章进行立法评估。
四、立法评估的具体要求
在立法评估过程中,各有关实施单位要认真填写《太原市政府规章项目立法评估表》(附后),撰写评估报告,并提供必要的相关材料。立法评估中涉及广大市民切身利益的重点热点问题,在形成初步意见的基础上,有关实施单位可采取组织专题讨论、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深入基层、企业或行政相对管理人中了解情况、征求意见,遇到问题要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06年7月31日前完成政府规章立法评估工作,并将《太原市政府规章项目立法评估表》和评估报告送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联系电话:4220329),以便汇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