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扶持替代产业发展。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依托矿区资源,选择有效益、有市场前景的项目,统筹规划,分类实施。要充分利用矿区闲置厂房和土地发展种植养殖业及产品加工项目,建立配套的生产和服务体系。要发挥煤炭行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项目。要力争使煤炭接续和替代产业在煤炭企业总体发展中占有较大比重。
七、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矿区
(二十七)保护和治理矿区环境。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废弃物和采煤沉陷区治理。省发展改革等部门要继续争取国家支持,对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进行治理,落实配套资金,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省属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由省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比照国家对国有重点煤矿的治理政策执行。研究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明确企业和政府的治理责任,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逐步使矿区环境治理步入良性循环。
(二十八)提高职工劳动保障水平。加强煤矿基础工作,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减轻职工劳动强度。按规定保障井下工人劳动保护用品的正常发放。加强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做好煤矿尘肺病等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制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明确各类煤矿伤亡事故经济赔偿标准,对死亡人员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超过20万元的按规定据实支付。
(二十九)提高职工生活水平和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井下矿工的劳动强度和风险、生产环境等情况,制定或提高煤矿工人岗位津贴标准。各类企业要努力提高效益,逐步提高职工收入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大矿区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矿区环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煤矿棚户区进行改造,促进职工居住条件改善。
(三十)维护矿区稳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矿区,特别是资源枯竭矿区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创造就业岗位,促进新增人员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全面落实《
信访条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矿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