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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五)实施科技兴煤和人才强企战略。采用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工艺和装备水平。建立和完善信息与技术服务体系,推进煤炭科技进步。加强产、学、研结合,推进煤炭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通过培养和引进,建设一支综合素质高、专业技能强的企业家队伍。要重视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待遇,稳定队伍,营造有利于发挥专业技术人员聪明才智的环境和条件。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对科技创新方面做出贡献的人才实施奖励。

  (十六)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深化煤炭流通体制改革,合理调整煤炭生产企业与用煤单位的利益关系。继续推进煤炭订货方式改革,供需双方通过自主衔接、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建立稳定的供需关系。要研究建立和规范省内区域煤炭交易市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要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活动,清理煤炭运销环节乱收费、乱罚款,依法打击掺杂使假和偷税骗税等不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中介市场,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咨询。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五、加强综合治理,完善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十七)健全煤矿安全监管体系。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有关意见,产煤区各级政府必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配齐安全监管人员,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和经费,依法行政,切实担负起煤矿安全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八)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要求,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产煤区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坚持煤炭企业内部安全监察机构派驻制度。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

  (十九)加大煤矿安全投入。各类煤矿必须按有关规定提取生产安全费,用于煤矿安全改造。要积极争取国家预算内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各级政府要按有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财政、审计和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安全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煤矿安全资金专款专用。各类煤矿要以“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为重点,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国有重点煤矿力争到2007年末基本补齐安全生产历史欠账。

  (二十)提高瓦斯防治水平。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派驻专业技术人员,督导国家重点监控煤矿的瓦斯治理工作。产煤区各级政府也要向辖区内灾害严重的矿井派员督导。省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等相关部门编制全省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规划。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监控体系和应急救援预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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