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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煤炭开发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禁止越层越界和私挖滥采。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省煤炭企业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仍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健全煤炭生产企业资源储量管理机构,落实储量管理责任,完善煤炭储量管理档案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和管理规程。

  四、加快结构调整,提高煤炭供给能力

  (十一)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把资源较为丰富的长春、延边、白山地区分别建成年产千万吨生产规模的煤炭生产基地。同时,要兼顾其他地区的煤炭资源勘探开发,使煤炭产业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全面做好项目谋划和储备工作,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及工程进度、质量、工期管理,确保矿井按期投产。

  (十二)培育大中型煤炭企业集团。将辽源矿业(集团)公司建成我省第一个年产千万吨煤炭企业;将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建成年产450万吨焦煤的煤炭企业;将珲春矿业(集团)公司和舒兰矿业(集团)公司分别建成年产450万吨和300万吨的煤炭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原中央财政对国有重点煤矿增值税定额返还和所得税返还政策。落实对已公布取消的各类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措施,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十三)加强小煤矿资源整合。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发挥技术、管理和资金的优势,兼并改造小煤矿。引导煤炭资源适于集中开采的小煤矿进行联合改造,合理扩大生产规模,走正规开采、安全生产的发展道路。继续淘汰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环保要求和浪费资源的小煤矿。产煤区各级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和促进小煤矿的资源整合和联合改造,并提出本地区小煤矿资源整合和联合改造方案,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四)积极开发利用省外煤炭资源。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探索与周边省区及毗邻国家合资合作开发煤炭资源,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到省外投资办矿,开发利用外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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