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依法参与招标、谈判文件的编制工作,并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编制招标、谈判文件。大型采购项目或者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参与招标、谈判文件的编制,确保招标、谈判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认真履行政府采购职责,切实做好采购工作。
(五)大型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邀请自治区卫生厅纪检、采购管理和业务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监督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调增或调减)采购预算(计划)和变更采购项目,或上级下达专项资金中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单位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补报采购计划,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按照审批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 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一)依法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后,采购单位应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依法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符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规定的必备条款,并在采购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二)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应指定专人负责采购项目的执行管理,及时办理有关手续,认真履行采购合同。系统内的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采购情况,明确采购项目的验收、使用、管理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验收和结算。
(一)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邀请有关专家或国家、自治区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应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需要向供应商付款时,应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付款手续。属于财政统一支付的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支付。申请付款手续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结算单”、商业发票复印件、采购合同等。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采购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有关约定和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报帐和资产入帐登记等事宜,健全有关手续,认真做好采购资金的财务会计记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