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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月报制度,采购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项目需求时间,在上报预算内资金和非税收入分月用款计划的同时,按月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包括:分月采购计划表和采购清单),并保证用款计划和采购计划的衔接一致。在每月20日前将下月采购计划(附用款计划),报经自治区卫生厅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采购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政策规定,对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事宜提出有关申请。

  第十八条 未列入分月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月不予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如遇特殊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补报政府采购计划,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办理政府采购资金归集手续。采购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申办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归集手续。

  第二十条 协商采购事项,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采购单位接到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后,批准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主动与采购代理机构协商采购事项,按照双方商定的意见,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实施政府采购活动。采购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中的有关要求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一)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活动。批准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采购单位要派专人(2人以上)参与整个采购活动,并依法享有有关权利、承担有关义务;批准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或分散采购项目,由部门或单位组织采购活动,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程序实施采购活动。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和采购项目进行采购,不得擅自调整采购预算(计划)或变更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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